辽宁省正在为保护基本农田进行地方立法。目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就《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介绍,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在《辽宁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经审核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要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并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基本农田。
《办法》中还规定,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办法》明确提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挖塘进行水产养殖、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退耕还林;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的非农建设项目;侵占或者损坏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设施;损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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