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造成衡阳市消防支队20名消防官兵牺牲。17名烈士的家属刘丹萍等41人集体提起民事诉讼索赔一案,于1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3年11月3日凌晨,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发生火灾,衡阳市消防支队官兵奔赴现场灭火。当日8时33分,该大厦西北部突然整体坍塌,造成张晓成等20名消防官兵牺牲。
41名原告起诉称,根据勘察、鉴定,衡州大厦从它的设计、施工、使用管理都存在违法行为。在设计方面,开发商永兴集团公司及李文革,私下雇用朱峰、肖伟设计图纸,用于报建的图纸和用于施工的图纸不一样。设计员朱峰、肖伟私自揽活,其设计的图纸存在缺陷,降低了工程质量。在施工方面,被告永兴集团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组织没有资质的民工队伍施工。永兴集团公司工程部部长李永开、施工员魏东衡,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没有严格把握施工材料的质量关,违反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规定。在使用管理方面,永兴物业公司明知该大厦未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消防管理混乱,既没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尤其是消防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衡州大厦存在着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同时,被告永兴物业公司违法改变消防设计,并将建筑物底层改作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直接责任。4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于1日8时30分开始,13时30分结束。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没有出庭,被告永兴集团有限公司及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代理人到庭,衡州大厦设计人员朱峰、肖伟本人到庭。原告方到庭的有烈士钟琳琳的妻子刘丹萍等3人及2名律师。双方就被告方是否有过错、被告行为与烈士死亡的关系、索赔数额,以及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是否造成对原告方的人身损害等),是否适用民法调整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
据审判长潘兵介绍,17名牺牲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属集体起诉永兴集团等4名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药费等共计434万余元。20名烈士中有1名烈士的家属并未起诉,另有2名烈士的家属已分别于8月3日一审开庭审理。
另据介绍,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衡阳“11·3特大火灾”刑事案。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受审。2005年4月1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魏东衡、李永开、朱峰、肖伟、沈黎明也分别被判相应刑罚。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由于刑期只有1年6个月,而李文革是在2003年12月21日被逮捕的,目前,李已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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