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答:2002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左右。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是正常的。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而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75.92%。工薪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二是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分析,1994年以来,随着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2.6亿人次。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三是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匹配的。
问: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作过哪些调整?
答: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确定了较高的费用扣除额,主要以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为征收对象。1980年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4元左右,远远低于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因此进入征税范围的人很少。随着我国国内个人收入的变化,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征税。条例规定,将个人应税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综合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分为四档,最低为400元,最高为460元。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因此,适用于我国公民的800元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从1993年正式确立的。
问: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个人所得税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4。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对统筹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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