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1984年,家住綦江县的彭先生到綦江齿轮厂劳动服务公司(现更名为重庆市綦齿实业开发公司)下属抽水站抽水,双方至今没签订劳动合同。
2003年6月,彭先生要求公司办理退休手续。没想到对方以只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办理。该公司还认为,彭每天只工作半天,不享有最低工资标准。随后,彭先生告到法院,要求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彭先生在该公司工作20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并非只有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才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最终,该院判决由綦齿公司补齐彭先生领取的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
法官提示:双方事实上认可劳动者每天工作半天,而不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完成了工作任务,就应当享受最低工资保障。
新闻链接 十种侵权表现
昨日,市一中院公布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10种常见的表现,以提醒劳动者注意:
1、故意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2、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企业赢利后仍不及时支付;3、正常劳动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4、因用人单位原因致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5、不支付加班工资;6、订立劳动合同时,违法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身份证;7、随意解除合同;8、解除合同时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9、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10、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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