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务之急是制度衔接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从事法院人员管理的专门人员,陈海光对公务员聘任制有着十分独到的认识。
陈海光认为,公务员法有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入口、管理制度、出口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大的框架已经成型,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聘任制制度,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是我国干部人事体制改革成果的经验总结,也为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聘任制书记员的实践,他认为现行公务员法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使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首先,当务之急是赶紧出台另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补全接口”。尤其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规定。这个协议工资如何确定,就必须要有有关主管部门于近期制定具体方案,否则,这一规定始终是无法从纸面落实到实处。
其次,应注重实现聘任制公务员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制度衔接。由于聘任制具有短期性,那么在聘任制公务员从一部门调到另一部门时,其公务员身份是否还予以保留,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内能否调动,能否不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作为公务员身份参加其他职位竞争,而其在工作调动后工龄又如何计算等,这些都是公务员法还没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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