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五:燃放时间
春节放鞭炮缩短一天
草案第十条规定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综合各方意见,这条修改为:“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二十三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变化六:未成年人放鞭炮
孩子放花炮要有大人陪
修改稿中增加一款:“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变化七:烟花爆竹销售
卖花炮要挂经营许可证
为便于市民监督和识别,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变化八:违法处罚
个人违规罚款最高增至500元
修改稿提高了罚款额度:“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