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达1569万余元。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俭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的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贵鑫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忽视环保安全,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没有及时掌握、控制川化公司的排污情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立光身为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川化公司出现的严重超标排污情况没有主动、及时向主管领导作专门汇报,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应对川化公司的排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同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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