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近日公开审理了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清算组等7单位与华商银行借款担保合同及侵权纠纷一案。和以往类似庭审相比,此次庭审最大的变化在于,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任务的法官是5名,而不是以往的3名。
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钱锋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决定,今后对复杂、疑难的涉外商事二审案件和涉外商事、海事海商再审案件,都将实行大合议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钱锋介绍,《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绝大多数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例外。钱锋说,该庭实行这一变革的目的,在于强化庭审功能,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引导当事人有冤讲在庭上,有理诉在庭上,从而促进审判的公开和透明。
钱锋介绍,从民四庭内部的审判流程而言,大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再报送庭长或副庭长审批,庭长、副庭长直接担任大合议庭的审判长审理案件。同时,取消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案件的制度,因而,这一审判“变革”有助于克服司法行政化的倾向。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预防极个别法官的不廉洁行为,另一方面能够体现法庭的威严,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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