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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一项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性虐待。
性虐待是家庭暴力
沈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浩森说,夫妻间的性虐待属于家庭暴力。按照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虐待行为,通常形式包括肉体上、精神上和性的伤害及经济控制。赵浩森同时强调,这里所说的“性虐待”是指在违背一方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有受虐癖倾向的则不包括在该范畴。
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性虐待对受虐人(多为女性)的羞辱非常大,因此,很多妇女都不愿对他人吐露自己遭受的不幸,甚至自己的父母、子女也长时间不知情。
沈阳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小珺说,性虐待是一种最隐蔽、对妇女摧残最深重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特别严重:有的妇女因性器官被摧残而得了严重的妇科病,甚至被摧残致死;有的妇女在例假、怀孕期间、生育后不久甚至生病期间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有人把这种行为叫做“婚内强奸”,有的竟强迫自己的妻子、女儿卖淫赚钱等等。我国法律十分重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任何摧残、迫害妇女的行为,都会依法受到处罚,一经发现,司法机关应按照《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或“强迫妇女卖淫罪”的规定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法无明文惩处
在记者接到的众多电话中,有一位化名“晴”的女士说自己和丈夫都有不错的工作,但她很怕他,“他经常无缘无故地打我,还逼着我做一些‘难为情’的事情,我不明白他为什么说打就打?”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张思宁说,既然性虐待归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那么弄清楚家庭暴力的成因就很有必要。
张思宁分析说,家庭暴力的发生是由社会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因素和个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辽宁法制报王淇) [编辑:钱文胜]1
首先是历史的原因。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其次是经济的原因。一些男性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再次是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
最后是法律的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所以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性虐待违法
沈阳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小珺说,遭遇到家庭性虐待的女性要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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