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将个税起征点初步定为1500元,然而超过七成的被征求意见者反对这个起征点,认为应该继续提高。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税,其立法目的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当时确定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次年征收个税500万元,基本上只具有象征意义。
随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个税收入出现“井喷式”增长。1994年,国家征收个税72.48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6%;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上升为6.75%。这10年中,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这意味着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大大加重了。有关部门统计,2002年,就业者月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已升至52%左右,个税日益变成“人头税”。
另一个情况是,去年中国征收的个税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大有“杀贫济富”的趋势,日益远离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立法初衷。
为改变上述情况,此次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将起征点上调到1500元,其出发点,据称除考虑到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外,还考虑到其减少的收入国家财政基本可以承受。
然而起征点定为1500元,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依然很弱,没有改变“人头税”、“工薪税”的实质。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分析说,考虑到物价的变化,计入通货膨胀率后,今天的1500元实际上就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可以说没有实质性变化。
■个税起征点定在多少合适?
那么个税起征点定在多少合适?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算上一笔账。
其一,1981年我国城镇就业者的平均月收入在40元左右,800元的标准在当时是城镇就业者平均工资近20倍。而到了2004年,城镇就业者平均月收入达到了1600元左右,如果按照20倍的比例确定起征点的话,那么现在确定的起征点就应当是3.2万元左右。
其二,1981年我国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463元;而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比1981年增长了约20倍。如果以这个增长速度类推,现在个税免征额标准应为1.6万元左右。
其三,我国198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862.4亿元;2003年为117251.9亿元,比1981年增长了约24倍。如果以人均占有财富同步增长来类推,现在个税免征额标准应为1.9万元左右。
由此可见,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个税法,是一部非常宽宏大量的法律。今天形势变化,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宽宏大量,但至少应该更多地考虑到群众的承受能力,考虑到“藏富于民”。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夏业良认为,理想的起征点最低也应当在5000元以上。这样可以使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阶层──比如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阶层承担起税收负担,而使低收入阶层能够在一段时期内逐步完成初始财富的积累,否则低收入阶层还要为购买房产、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障等这些过去由国家承担的诸多支出而大伤脑筋。
■个税改革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
专家称,个税改革首先要确立一个基本的原则:开征个税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还是以充分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目标。
如果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就应实行普遍征收,在制度上尽量降低费用扣除额,扩大征税范围,使更多的人成为纳税主体;如果以公平为目标,就应提高起征点,使低收入者免于征税。而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绝大多数人还属于低收入者,所以还不适宜实行普遍征收。
目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俞光远说,必须逐步解决收入分配悬殊、苦乐不均的问题。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则是调节收入的重要分配手段。缓和收入分配不公应该是此次《个税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无论如何,个税法改革体现出的政策精神令人称道。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吴忠民说,此次《个税法》修订实际上已经体现出对社会整体利益结构的一种合理调整,是在某种程度上努力解决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公的问题。这是一种姿态,也是一个好的开端。有人说,此次改革给中低收入阶层带来的实惠有限,而对高收入群体的监控也很难落到实处。但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所体现出来的理念,以及有可能由此引发的其他改革,绝对不容忽视,其象征性意义远远大于能够带来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