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中旬举行的“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二五改革纲要”指出,要完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进行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
据介绍,我国法院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组织形式是少年法庭,包括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和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此后,少年法庭的经验、做法迅速在全国推广,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少年法庭3400多个,基本上做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我国的少年法庭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的路子,建立了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庭审中进行法庭教育,庭后继续跟踪,进行回访帮教,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上坚持刑罚个别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同时,各地少年法庭还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社会服务令、暂缓判决、缓刑担保、社区矫正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立文认为,我国少年审判的几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人负责模式和少年合议庭模式比较灵活、便于操作,缺点是随意性大、不稳定,少年合议庭依附于刑事审判庭内,一般由一名副庭长主管,但如果庭长或主管副庭长不重视,有可能名存实亡,流于形式。
少年刑事审判庭模式则往往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法官们普遍感到“吃不饱”,导致相当一部分少年法庭除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还要审理大量自诉案件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
实践表明,一些地方的少年审判工作在少年法庭撤并后出现了倒退和滑坡。受案源不足、机构不稳、个别法院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不安心工作,调动频繁。而少年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更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才能把这一工作干好。同时,对于数量远远大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涉及少年的民事、行政等案件,少年刑事审判庭没有管辖权,这种状况不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问题得到了许多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的共识,大家认为,现有的少年审判模式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和解决未成年人涉法问题了,我国应积极探索设立以少年法院为主要形式,专人负责、合议庭、少年审判庭、指定管辖等各种审判模式并存的少年审判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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