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天作出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西藏境内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现有开采砂金矿的企业及个人,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前结束开采,完成恢复工作。在12月31日前,所有采金人员及设备必须全部撤离矿区。逾期未撤离的,将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