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日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听取两高工作报告并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最高法
最高法院近三年核准死刑案件逾两成被改判
2003年以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逾两成被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近年来,上级人民法院认真通过办理死刑核准案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肖扬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加强审判工作监督情况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死刑核准职责,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核准案件的22.0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21%。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复核案件的38.1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4.44%。
肖扬表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目前,我国仍然保留死刑,以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同时继续贯彻“少杀”、“慎杀”政策,防止冤杀、错杀,依法保障人权。2003年以来最高法院审结上诉案件881件
肖扬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及高、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上诉案件,通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的审查,维持正确裁判,纠正不当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881件,其中改判262件,发回重审109件,占42.11%。
据介绍,2003年至2005年8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98万余件。其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135万余件,占10.43%。法院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4大问题
肖扬说,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监督不断取得进展的
同时,审判工作监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上级法院二审监督不够有力。
申诉无序影响终审制度的有效性,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少数法院不够重视人民群众的涉诉信访办理工作。
一些法院自身监督中存在把关不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最高检
2003年至今共有911名违法违纪检察人员被查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时说,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六个严禁”的要求,制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法违纪检察人员911人,追究刑事责任48人。认真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13300件,对确有错误的1623件予以纠正,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550件。我国超期羁押问题已基本解决
贾春旺说,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得到纠正;新发生的超期羁押案件也逐年大幅度减少,2003年为24921人次,2004年为4947人次,今年1至8月为165人次;目前有28个省份实现了各个诉讼环节无超期羁押。超期羁押这一刑事诉讼中的顽症基本得到解决。当前法律监督存在5方面问题
贾春旺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力度不够、水平不高、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
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
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善监督。
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力。
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
法律草案修改
公司法
针对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公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修改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针对分组审议时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公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关于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的事项中,增加“募集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
针对分组审议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证券法修正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听取两高工作报告并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5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四部法律案。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