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流失“黑洞”谁来堵
英属维尔京群岛财政部长Hon. Ronnie kelton访华,将正值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11月1日正式施行不久。
“75号文”的内容,与Hon. Ronnie kelton关心的议题有莫大的干系。该文件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无须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但需进行备案。
梅新育认为,这实际上是认可了民企“外资化”、“小红筹”的合法地位。
国家外管局一位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指出,“75号文”与“11号文”、“29号文”相比“是个退让”。这位官员说,按照后二者的规定,民企“外资化”、“小红筹”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但现在是“只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了,外管局就不拦”。
外管局这位官员所说的“11号文”、“29号文”,分别是该局今年1月份发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4月份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4月份又出台“29号文”,对11号文在细节上进行了部分补充。
而“75号文”同时规定,自该政策施行之日起,“11号文”和“29号文”废止。
这种政策的左右摇摆,其直接原因是利益集团的博弈。据媒体报道,自“11号文”、“29号文”发布之后,创投基金、民营企业、投行、律师事务所等与红筹上市相关的各行各业,就马不停蹄地奔走于政府各部委之间,各种通气会、研讨会、闭门会议、沙龙、圆桌论坛一个接着一个,建议、联名信、决议递交了一份又一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呼吁政府能尽快出台操作细则,放行“小红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两个文件直接堵住了“小红筹”通道,使以前一直畅通无阻的民企“外资化”进程停滞。而已经海外上市的民企,更可能面临未来被法规溯及的尴尬局面。
梅新育告诉记者,他9月份时就参加过一个类似的论坛,“当时坐下后就发现会议气氛不对,主办方完全是冲着‘11号文’和‘29号文’来的”。而梅新育本人,会上也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去年他的一篇题为《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报告,引起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直接引发相关监管部门收紧境内民企“外资化”的口子,并加速了“11号文”、“29号文”的出台。
“那次会议,让我看到了利益集团绑架国家政策的企图。”梅新育说。
而外管局那位官员则进一步表示,两个文件确有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这不应成为被废止的理由,“由于各种认识不统一,相关部门配套政策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民企海外上市通道被堵引起强烈反弹,最终政策作出让步”。
这位外管局官员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资本流出的秩序,不是要切断‘小红筹’通道,而是要把原来的‘潜规则’、黑箱操作的东西公开化、透明化,纳入政府监管的范围。我们认为,这种资本运作的终点,不应该是把一个中国的企业变成一个外国企业。出台这两个文件的动机,就是要把这些‘外资企业’还原成它们的本来面目——中国的民营企业。”
尽管与前两个文件相比,“75号文”属于退让了一步,但这位外管局官员也认为,这属于“进两步、退一步”,“我们虽然目前难以遏制民营企业‘外资化’进程,但毕竟现在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融资平台要进行登记,他们的具体情况将在掌握之中,这就是个进步”。
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弹、政策层面认识不统一、配套不完善等,是目前对民企“外资化”监管的难点所在。
专家:遏制民企外资化还需“堵疏结合”
对于目前我国民企轰轰烈烈的“外资化”运动,马少波一连用了三个“没有”来表述:“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会允许自己国内的企业大规模有秩序地变成境外的企业,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本国企业大规模向其他国家迁册(企业更改注册地址),没有一个国家对这种离岸金融中心作为外资来源地如此集中的情况不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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