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分别对两起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李旭耀、苏拉杰、许义民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旭耀、姚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注册商标,非法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出口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6万余元,并将其中金额为143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苏拉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由苏拉杰再予出售。期间,同案被告人孙志辉、钱一平、夏树明在明知李旭耀等人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分别提供部分原料或成品、租借厂房、招募工人、管理生产等,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126万余元、98万余元和39万余元。
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旭耀、姚斐、孙志辉、钱一平、夏树明有期徒刑5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不等;考虑到姚斐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苏拉杰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处驱逐出境。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被告人许义民、丁晓春、何先发、吕世龙、万广华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或帮助运输,其中许义民销售假冒伪劣卷烟14400余条,销售金额22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6200余条,货值金额54万余元,共计77万余元;丁晓春销售假冒伪劣卷烟9800余条,销售金额16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6200余条,货值金额54万余元,共计71万余元;何先发帮助运输8300余条,其中已销售3500余条,销售金额6万余元,尚未销售4700余条,货值金额44万余元,共计50万余元;吕世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600余条,销售金额6万余元,尚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1200余条,货值金额5万余元,共计11万余元;万广华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1200余条,货值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
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考虑到吕世龙、万广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