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现实意义的维权版本
红河光明败诉令业界一片嘘唏: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怎么就被一个小企业一步步逼入了死角?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宋笛认为,红河光明太应该汲取教训: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为什么就是没法完成注册?为什么非得端着上市公司的架子寻求行政力量帮助而非及时寻求法律支援?“他们对商标法及其涉及的知识产权课题缺少深入研究。至少,在第一次济南败诉之后就该审时度势,避开‘红河’雷区。”宋笛认为,红河光明败诉甚至给红河卷烟、红河红酒敲响了警钟,否则这些知名大企业仍然可能重蹈红河啤酒覆辙。
云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辛彩英介绍,云南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率仅为全国的1%,去年申请量还不到5000件,仅相当于沿海地区的15%至18%;红河光明之败因此成为必然,一个企业如果抱着侥幸心态忽视知识产权难免遭到“惩罚”;现在中国企业普遍存在重有形资产、轻无形资产的弊端,更存在先生产经营再注册商标的不规范运作——红河光明的遭遇足以令业界警醒。
云南商标专家李秀华深入剖析了这起案例:中国商标注册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但当初红河光明完全可以根据“第二含义”原则不断申请,完成注册;当别人注册之后,也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查明对方在三年内没有使用,就可以申请予以撤销;在5年内仍然可以提出争议。只要在各个环节谨慎对待、步步为营就一定不会招来今天的后果;济南败诉时,50万元买回商标仍不失为明智之举。
“中国企业最常犯的毛病就是把不受法律保护的字眼大大地印在商标上(比如‘红河’、‘红河红’),而把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印得很小(比如‘滇泉’),这就极易给一些熟知商标法的人钻了空子,招来侵权诉讼。这一点,四川郎酒就做得非常好,尽量突现‘郎’字,因为它受法律保护。”李秀华认为,企业绝不能漠视商标的重要性,从申请到核准注册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要走,既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希冀行政力量寻求“捷径”。
“商标必须申请,申请才有使用的权利。一旦获得了这个权利,也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在这一点上,林辉与红河光明厂的态度恰恰形成鲜明对比,也成为两个最具现实意义的维权版本。”李秀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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