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6日,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原董事长、被称作“公路巨贪”的毕玉玺之子毕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此前,今年3月,毕玉玺因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8月,毕玉玺的妻子王学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至此,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及其妻子王学英、儿子毕波一家三口先后被判刑。
毕玉玺一家三口获刑,是近年来一系列“家庭腐败”案的一个最新的典型例子。
腐败“家庭化”
中国近年来查处的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表明,官员职务犯罪本身也在不断发展演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之一,就是腐败“家庭化”现象日渐增多。
从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官员职务犯罪案来看,腐败“家庭化”现象的一般情形是: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职务犯罪,家属帮助受贿或利用其他手段,将其权力“变现”,形成家庭窝案,最终家庭成员都受到法律惩处。
在历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夫妻、父子、父女、翁婿同判刑”的“家庭腐败”案屡见不鲜。
据媒体报道,在原湖北省副省长孟庆平一案中,孟曾七次通过妻子郑秀英之手接受了个体户庄某的贿赂计14.5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在毕玉玺一案中,毕玉玺之妻王学英伙同毕玉玺多次受贿,毕玉玺的儿子毕波在明知30万美元系其父收受的贿赂款的情况下,仍在其父的授意下将该笔赃款予以转移;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一案中,妻子田雅芝与马德共同受贿七笔共370余万元,在审判结束后,马德甚至对妻子说出了“我的手铐有你的一半”这样的话……
有媒体总结出了当前“家庭腐败”的几种常见的形式:夫唱妇随型(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与丈夫“配合默契”,共同受贿)、父子联手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公媳合作型(如贵州省委原书记刘方仁与其儿媳易阳,一个弄权,一个收受“好处费”)、翁婿互助型(如深圳市原副市长王炬先后为六家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和减免地价,其女婿冼某则收取“好处费”)、全家动员型(如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伙同其子、其妻收受贿赂)等。
瞒天过海,各显其“能”
官员个人的职务犯罪为什么常常会演化成家庭成员的“家庭腐败”?
有分析认为,在全社会反腐败的声势之下,官员搞腐败已经成为众矢之的,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
从实际情况看,行贿人常常不容易直接接触手握权力的官员,但与官员亲属交往相对容易。很多官员受贿,往往是子女、妻子收钱后找官员办事。另外,官员通过妻子、子女办事也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表面看与自己无关,“出事”时也可以搞攻守同盟,只承担对妻子管束不严、对子女教养不当的责任。
审理毕玉玺一家三口案件的法官陶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通过近亲给钱,形式比较隐蔽,行贿者和受贿者都有这样的心理,认为家里人拿钱似乎更保险。万一东窗事发,律师也可以辩称受贿者不知情。”
陶介绍说,目前,比较隐蔽的行贿手段有六种,“贪内助”、“贪衙内”在腐败活动中“各显其能”。包括事后行贿,通过家人亲朋送礼,借助逢年过节、乔迁上学之际送礼,长期“关心”手握重权的官员,任上办事、退休给钱,赠代金券、消费卡等。此外,贪官们另一种“权力变现”的方法是,授意请托人“照顾”其子女经营的公司。前四种情形在毕玉玺案中都表现了出来。毕案的犯罪家族化体现了目前职务犯罪的鲜明特点。-本刊记者汪海明/文
近年来“家庭腐败”典型案例毕玉玺案:
毕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公司原董事长。其妻王学英和其子毕波因参与腐败活动而获刑。
李嘉廷案:
李为云南省原省长。其子李勃与其共同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0万元,港币560万元。
王怀忠案:
王为安徽省原副省长。其妻韩桂荣多次代他人向王怀忠转达请托事项,并与其一起收受贿赂120万元,还多次转移、藏匿巨额财产。
孟庆平案:
孟为湖北省原副省长,曾七次通过妻子郑秀英接受个体户庄某贿赂计14.5万元人民币,10万元港币。
马德案:
马为黑龙江绥化原地委书记。与其妻田雅芝共同受贿七笔共370余万元。
许运鸿案:
许为浙江省宁波原市委书记。其妻子、儿子从宁波金融大案的当事人手中先后收受600万元人民币和若干美元、港币。
肖作新案:
肖为安徽阜阳市原市长。与其妻周继美大肆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