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从1994年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过去了,这部关乎国家经济和群众利益的法律却始终处于起草和修改阶段,一直未能出台。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导致《反垄断法》的“难产”。
-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
由于《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执法机构的确定,毫无疑问牵动了多个部门的“神经”。商务部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具有10多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经验。但专家表示,从部门协调的角度出发,以及考虑到这一机构设置的国际惯例,成立单独的执法机构将更为合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布认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职责单一性的特点。因为就我国目前而言,执法机构所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企业,而且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以行使反垄断的职能。而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大多直接对议会或政府负责,机构具有较高的级别和独立性。
-《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
据悉,目前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规中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正在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涵盖到对因政企分离不彻底而产生的行政垄断的规范。《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法规在反垄断问题上如何协调,将成为《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无法绕过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查处了大量垄断案件,但目前,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依然层出不穷。李布认为,一些垄断行为仅靠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法律“老子管儿子”似的监管,效果不会很好,因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常常带有相同的经济利益。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范过于零散的情形下,毫无疑问,《反垄断法》被赋予对各行业反垄断法规进行法律整合的使命。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专家钟真真认为,由于涉及到部门利益,整合的难度较大,不是起草后就能出台那么简单。
-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
据钟真真介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现阶段垄断的一个突出现象。它产生于行政权力的滥用,政企分离不彻底和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弊端,是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相结合的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而且容易导致腐败。
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由自由竞争逐步发展为经济型垄断的,而是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性垄断走向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因此,行政性垄断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的一个特有现象,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密切联系。
可见,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具有反对经济型垄断的一般意义,而且还具有反对行政性垄断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使命,正是由于承载了这样特殊的使命,《反垄断法》才会在近期内难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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