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
此次“二五纲要”从短期看,热点是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但若从长期看,则应该是整个审判方式和架构的变革。
在“二五纲要”中“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的部分中提到: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程序制度,完善审委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审委会委员可以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
“大部分内容我同意,但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的效果,我觉得还要在实践中观察。”陈光中说,“若改为审理制则构成了两次审判,因为审理即意味着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等于重新开庭。另外,这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
陈光中在对审理制提出质疑的同时,也分析了最高院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的可能动因:平衡控辩双方在法庭中的力量。
因为,在“二五纲要”的第45条中提到:“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陈光中对这一点提出了异议:“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过规定,但是过去一直没有落实。副检察长列席,防止审判不公正,加强法律监督,这没问题。
“我担心的是,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造成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如果控方的意见由副检察长直接带到法庭,但法院可能不能平衡采纳律师和公诉人的意见。因而,辩方列席的问题就亟待解决,这大概也是最高院将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的原因之一。”
在“二五纲要”提到的司法改革热点之外,陈光中认为还有行政案件的审判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等内容没有在纲要中体现出来,“人事问题还是比较虚”。
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过去的五到十年间,中国司法确实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最高院的这位法官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现在,法官已经渐渐接受了现代的司法理念,比如‘司法独立’。这在15年前,甚至五年前都没有得到法院内部的共识,还有人在问司法为什么要独立。而现在,在座谈会上、学术论文中有关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常见了。”该法官认为,“还有其他一些现代司法理念,比如,司法中立、控辩双方权利平等、司法功能的有限性、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等,也都是近年才慢慢得到普及和强化的。”
进入本世纪以后,法院的程序意识加强,越来越重视庭审,对于程序上的违法侦查,法院也敢于认定,慢慢地实现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如今,法官改变了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审判工作中渐渐重视人权,更加注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认可中国司法有了很大进步的同时,“一五纲要”也被指出了其部分目标未能实现的遗憾。
“比如,在‘一五纲要’中强调二审法庭要求证人出庭,而现在的情况依然是二审多数不开庭,一审多数不传证人。证人的笔录在法庭上念念就算完,即使被告认为不符合事实,也无从对证。而在‘二五纲要’中,这一点都没有再写进去,现在证人出庭还是大问题。”陈光中说。
“综观‘二五纲要’,大部分的改革是法院内部的具体、微观的变化,并没有涉及更宏观的司法体制变化。现在,法院内部对司法改革热情很高,人大则认为稳妥是第一步的。另外,改革所要求的力量与实际所投入的力量之间还有较大差距,评价司法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也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这位法官认为。
“司法改革仅仅依靠司法机构本身的改革是很难走远的,还必须与政治文明建设共同进步。因为司法公正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员胡孝红博士对《瞭望东方周刊》说(记者沈亮、肖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