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8日下午召开的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已由青海省人大常委员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青海省司法厅副厅长庞顺泽介绍,〈〈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庞顺泽说,〈〈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民间纠纷的受理和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附则。条例结合青海省实际,较为详细地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等。
〈〈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还突出解决了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费用,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庞顺泽说,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和保障青海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目前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被称为新时期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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