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军仪仗队参加国庆阅兵。(解放军报图/乔天富摄)
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以下简称三军仪仗队)与被告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禾公司)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对外名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该单位为正团级单位,主要以展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信禾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美术工艺品的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禾公司销售其生产的产品时使用的“红色八一步枪”、“将军佩剑”宣传册、光盘中使用三军仪仗队名称、及三位军官敬礼的形象等内容。
经合议庭评议,三军仪仗队虽提出形象权利,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无形象权规定,且考虑到因本案使用特定形象给三军仪仗队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在名誉权范围内予以司法救济,故而不单列为一项权利予以保护。
其次,法院综合全部证据,信禾公司在宣传材料上虽然使用了“三军仪仗队”的名称,但该文字描述属对事实进行描述的内容,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主体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其名称,但信禾公司的行为既不构成对专有名称的干涉、盗用、假冒,也未使用“三军仪仗队”直接为其产品进行的文字宣传,故不构成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
最后,对于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的作出认定,因信禾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故对此法院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主张,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应由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将现有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相关五十周年阅兵、军官敬礼、操练、检阅等画面的“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产品所有的宣传册、光盘、挂画全部销毁,并不得再行使用、转让。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同时需写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的名称),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认可,若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相关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赔偿十万元。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公开宣判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表示,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领取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