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早在10月27日,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就表示,中国年底将出台《艾滋病防治法(条例)》。
由艾滋病、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的专家草拟的《艾滋病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已提供给立法者。《建议稿》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权利和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为此,记者专访了参与起草《建议稿》的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李楯教授。
艾滋病感染者权利保护
做胃镜不能强制检艾滋病
·《建议稿》的第二章第12条规定:在艾滋病的防治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在不侵犯别人权利的前提下,自主地决定接受宣传、咨询、检测、治疗的权利,以及不因艾滋病问题而致在其他方面人身自由受到干涉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记者:为什么要特别强调艾滋病人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自主选择权”?
李楯:这一条是说,任何公民(包括艾滋病感染者)的基本权利在没有充足的理由下都不能被剥夺。目前有的医院在给病人做探入性检查和手术(如胃镜)或其他手术时,强制患者做艾滋病检测,否则就不给治疗,这等于剥夺了公民自主选择权。
泄隐私公务员要降级处分
·第13条规定:艾滋病防治中,每个公民都有隐私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公务员和防疫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泄漏公民与艾滋病相关的信息,要受到降级处分,并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如果普通公民出现上述行为怎么处理呢?
李楯: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他可以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或依据本法(待生效后)起诉。
这里要注意故意泄漏公民与艾滋病相关的信息的主体专指公务员和防疫机构,因为他们获知感染者的隐私情况是通过工作或手中的权力获知的,而普通公民散播某人患艾滋病的信息并不构成侵权。
持代码全国治病不露姓名
·第83条规定:检测出来的感染者,可持有专门代码编号的艾滋病诊治卡在全国任何医院治疗,而无须再登记自己的姓名。
记者: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感染者无需再登记自己姓名”,这也是出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吗?
李楯:是的。有的艾滋病感染者的潜伏期会高达10年,在这个阶段他照样可以参加劳动。有的感染者用药得当可能一生都没事。
让感染者持有专门代码编号的艾滋病诊治卡治疗,有利于对他们隐私的保护。使他们顺利就业,避免出现“有钱吃药(因有的药是国家免费的),没钱吃饭”的现象出现。
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入学校长撤职
·在第15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和非感染者相同的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学习和工作的权利、结婚的权利、生育的权利和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
记者:怎么保障艾滋病感染者的学习和工作的权利?
李楯:学校不得以公民为艾滋病感染者为由拒绝其入学或者令其退学,公立学校出现这种情况的,就由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免去学校校长的职务,如果是私立学校,就撤销他的办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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