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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七台河煤矿的爆炸声余音未散,河南寺沟煤矿又发生透水事故,而此前贵州水城矿难才刚告一段落。面对一个个鲜活生命的消失,面对安监部门领导一次次的拍案而起,面对公众舆论越来越多的质问,某些事故发生地的“父母官”们在“火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却依然念念不忘寻找借口、回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是往死难者身上栽。死者长已矣,有口也不会辩。于是,在某些恶性事故发生后,有些急于找借口开脱责任的官员们就会毫无顾忌地把责任栽在长眠者头上,什么“素质不高”“纪律松散”“对危险性重视不够”等等,似乎他们白白断送自己了性命本是活该。例如,正当我们为七台河煤矿100多个消逝的生命哀叹之时,矿方一位副总工程师却放言称,此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那些井下矿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办,小链条断裂造成了大过错”。好在安监部门的官员并没有循着这个思路总结下去,而是一查到底,最终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其实,明眼人从媒体披露上的信息中就发现,这个所谓管理先进的大矿,居然在矿难发生几天后,连井下到底有多少工人在上班也成了一团雾水,可见管理混乱到了何种地步。难道这也是矿工们的责任?
二是往“黑心”矿主身上摊。矿主见钱眼开,固然是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最近发生的某些矿难却越来越增加了戏剧性的“巧合”成分。如河南寺沟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领导就表态说,该煤矿是煤炭资源整合对象,是置政府三令五申停产要求不顾偷偷生产的。此类解释,在今年的矿难事故中惊人相似:邢台石膏矿坍塌是处于该矿“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湖北大冶市桐梓沟煤矿事故源于停产期间擅自作业采矿,重庆奉节煤矿的爆炸事故居然是整改令刚刚下达两小时后发生的——诸如此类的言下之意,人们一看即知。
“黑心”矿主当然是罪该万死,我们也相信当地政府采取了行动,但这类“巧合”多了,就不能不令人生疑:难道政府发出一纸命令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为什么政府官员不到现场督察一下?“三令五申”到底是做给上级看的还是准备用作矿难发生后开脱责任的挡箭牌?事实上,有的领导干部对此是心知肚明的:哪有一纸公文就可以令行禁止的?无非场面上要过得去,对上好交待。“黑心”矿主在暴利诱惑下,自然也敢冒这个险愿意背“黑锅”。于是,矿难一出,矿主低头认罪,政府逃之夭夭。这样默契的结果,只能是爆炸声不绝于耳!
三是往“难免论”上推。面对屡屡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一些领导干部还发明了一种理论,认为在中国现阶段,这些事故是“难免”的。有人还搬出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辅证,说明“不是无能而是无法”的“科学道理”。也有专家附和称:“中国煤矿如同大病之人”、“当前正是病发之时,我们不能期望有什么良药可以立竿见影地遏制矿难”等等。按照这样的逻辑,重特大事故频发根本不是监管问题,而是不可避免的阶段问题。听到隆隆爆炸,领导干部完全可以安心睡觉,因为我们不可逾越这个阶段。
这类避重就轻、偷换概念的借口和怪论,实质就是领导干部逃避责任,尤其是是那些渎职官员企图蒙混过关的托词,我们决不能轻易相信。今年以来暴露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几乎无一例外地表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乃至官商勾结,才是造成监管失控、违规操作、顶风违法的根本原因,是真正的“祸首”。
如果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这个根本“病因”不消除,其它“药方”再巧妙也缓解不了事故频发这个严酷的现实问题。前几年烟花爆竹事故不断,但为什么这些年相对平安无事?主要原因在于那些烟花爆竹的传统产地下了大决心,坚决查处了一批管理和整顿不力的干部、规范了生产和流通秩序,取缔了一大批手工作坊,抓住了主要矛盾,从而取得了成功,这值得借鉴。
只有手中掌权的监管者和领导干部为事故真正付出代价、受到震慑时,他们也就不会轻易找借口了。也只有这样,事故频发的问题才会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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