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的铁路北京西客站,人流熙熙攘攘,昭示着年关又近。而在距此200米左右的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庭内,原、被告双方正进行着一场激烈的交锋,来自中央和地方的10多家媒体记者静静地坐在旁听席上,等候最后的宣判。
到下午1时30分,审判结果宣布,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知情权侵权纠纷案被驳回,理由是已有法规规定火车票强制保险,法院对黄金荣提出的3.98元索赔不予支持。原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且已收了54年,乘客却不知道,这不是侵害乘客的知情权吗?”败诉后的黄金荣嘀咕着。而铁道部有关人士,昨天以诉讼主体不是其本身为由拒绝发表评论。
[原告方]意在推动铁道部取消2%
-起因
今年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K101次(北京至义乌)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在随后的一个偶然机会里,黄金荣从互联网上获知,每张火车票的价格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且从1951年至今一直在收取。
“我问了周围的朋友和北京的同事,没有一个人知道车票内含强制保险。”黄金荣认为,北京铁路局营业处在收取他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他把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
-目的
黄金荣说,尽管在打这场官司前就已预料到结局可能败诉,但还是要通过诉讼把火车票内含2%强制保险的事告诉每一位乘客,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多数人的参与来探讨火车票强制保险存在的合法性。他认为,在飞机、轮船取消强制险的今天,铁路强制保险并不能因它存在了半个世纪,就成为一种合理性收费。
黄金荣说,希望这次诉讼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最后推动铁道部取消这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他告诉记者,他已于9月26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逻辑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中,黄先生在购买火车票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火车票中包含保险费的真实情况,也无从得知自己因此享有的权利,这侵犯了铁路旅客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而由于强制保险的相关内容没有公布,使得乘客对保费、保额并不知晓,因此也难以索赔。
-策略
由于牵扯多方关系,黄金荣并没有在此案中诉讼北京铁路局收取“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合法性,同时也没有选择国家铁道部作为被告。
-担忧
原告代理律师贺海仁说,这是一起专属管辖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在专门法院审理,普通法院不会受理,所以尽管被告方是北京市铁路局,这起诉讼还是要在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换句话说,即便上诉,还是跳不出这个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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