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权立友、赵强因过失传播动物疫情给国家造成110多万元经济损失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权立友、赵强分别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二被告共同赔偿北川县12528.10元,权立友个人赔偿北川县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527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权立友长期从事生猪贩运生意,2005年4月6日,权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安县购得仔猪8头运至北川县陈家坝乡,分别卖给本乡老场村王清龙家2头、小河村赵坤家6头。4月8日,王家从权处购买的2头仔猪发病,赵家购买的6头仔猪死亡1头,其余的也出现类似病症,后权将卖给赵、王家的仔猪收回并在河边进行销毁处理(焚烧3头后掩埋、活埋4头),但未对猪圈进行消毒处理。4月12日,王清龙家第二次在权处购买的2头仔猪,再次发生相同症状,王遂将两头仔猪活埋。
2005年4月17日,被告人赵强、邓某某、母某某从被告人权立友之弟权立相家购买黑色母猪1头(未办理检疫合格证明),后赵用摩托车将该猪往北川曲山镇方向运输,行至曲桂公路云力村路段时被执行“生猪5号病”检查任务的曲山镇政府工作人员拦下,要求被告人赵强等人原路返回。被告人赵强等3人遂绕过检查站将猪赶至邓家两河口矿山工棚厕所内饲养。
4月17日晚,县畜牧局等部门人员在陈家坝乡权家院子召开防治“生猪5号病”动员会时,被告人权立友在畜牧局人员追查生猪交易情况时,未说出当天权家出售了黑色母猪的情况。2005年4月18日畜牧局人员经群众举报才知晓。
2005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强用17日运黑色母猪的三轮摩托车从母某某处拉了一头肥猪到与曲山镇海光村陈世招家的猪圈一墙之隔的宰杀点宰杀。4月24日,陈家饲养的生猪出现“5号病”病症。为防止“5号病”的进一步扩散,北川县政府决定于2005年4月28日起对曲山镇海光村陈世招猪舍附近的生猪进行了集中扑杀。在陈家附近半径3公里范围的曲山镇海光村一社、二社、三社、四社范围内,共扑杀生猪1517头、羊1只,隔离饲养生猪450头、牛2头、羊139只。县政府给陈家坝老百姓及邓家分别支付赔偿款912528.10元和5276元。
经四川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鉴定:被告人赵强和邓某某、母某某从权家购买的黑色母猪确诊患有“5号病”。经北川县畜牧局专业技术鉴定小组鉴定:被告人权立友于2005年4月12日浅埋的4头小猪、陈世招家饲养的生猪患“疑似5号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权立友在主观上预见了其买卖生猪的行为可能导致疫病的传播,虽然采取了焚烧、掩埋措施,却轻信能够避免,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上报等措施,客观上实施了买卖仔猪和协助出售该黑色母猪的行为,导致疫情的传播,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赵强购买母猪后,逃避检疫检查,并采取不当的措施将猪宰杀,导致陈家生猪染病,造成政府对附近的生猪进行扑杀、焚烧、深埋,其行为也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912528.10元,另被告人权立友个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276元,均应属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遂依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将不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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