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孙蕾 邹桂)居民姜先生家深夜突发火灾,女主人不幸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消防部门认定为“电视机处着火”。虽然创维公司对火灾是否由电视机引起、该电视机是否为创维品牌持有异议,但丰台法院16日最终认定火灾是由创维电视机起火所致,判决创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1万余元。
去年11月27日凌晨,姜先生的儿子在客厅看电视时睡着,后被呛醒,发现电视机冒烟。姜先生让儿子出门报警,自己与妻子灭火。当消防人员赶到时,姜先生已倒在门口,姜妻也倒在卫生间。姜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电视机着火。
创维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虽然认定火灾原因是“电视机处着火”,但不排除是电视机以外的其他电器着火。而且姜先生家的电视机已被烧毁,无法确定是创维品牌。原告姜先生则认为,火把电视机的所有单据都烧没了,只剩下一个创维电视机的外包装箱和遥控器。“如果承认包装是你们的,里面的电视机却不是,你们应该提供证据来解释。”
丰台法院审理法官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只认定起火部位为电视机处,未确认具体起火原因,但勘验分析意见已排除了其他物品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唯一不能排除的就是电视机起火。因此,法院确定火灾是由创维电视机起火所致,一审判决创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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