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记者邹声文田雨杨维汉)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有望在2005年的最后几天被彻底取消。
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废止农业税条例的议案和行政强制法草案、护照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而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成为本次常委会会议最引人关注的一项法规。
从减免到取消:农业税依法彻底告别历史
这一直接关系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草案建议,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据有关人士分析,这一草案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会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现行农业税条例自1958年通过实施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明年起将全部免征农业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设立或者取消某一税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而国务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权,减征或者免征某一税种。“尽管此前国务院已经决定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彻底取消农业税。因此,这次常委会会议开始审议有关草案,决定取消农业税,意义十分重大。”
需要强调的是,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后农业税时代”:财政已作相应安排
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彻底取消农业税,国家财政吃得消吗?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未雨绸缪,我国已经对“后农业税时代”的财政作出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专家表示,我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已完全能够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财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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