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查封、扣押该如何执行?
草案第二十一条:“……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林强委员说,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是必要的。但是,查封、扣押财物的价值,应该与履行行政决定的金额相适当。此外,财物被扣押后,一般由行政机关保管,当事人不得使用,这对其生活影响较大,因此,对扣押的财物应作具体规定,对扣押的期限也该作出严格限制。查封和扣押不能过度,应尽可能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乌日图委员说,这部法里涉及到很多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对财物的扣押、对场所和设施的查封、强行进入住宅等等,行政部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该特别慎重。另外,对一些涉嫌违法的行为,按照这个草案,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执行的弹性就更大了。所以,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条件、程序,应该严格限定。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说,我是来自基层的代表,草案规定不得扣押经营中的商品,但现实中执法者经常把当事人的经营工具都没收了,是否应该明确不得扣押经营工具?
地方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权吗?
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郑功成委员不赞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权。他说,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行政强制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力,设定权不应下放地方。应当把行政强制设立权收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法律设定,暂时做不到的,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认为,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行政强制,因为这对公民基本权利有非常大的影响。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非要设定行政强制不可,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以前,也要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刘飏认为,不应该赋予地方行政强制设定权。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扩张性。特别是在行政决定权和执行权合一的情况下,就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等情况。
如何防止执行实施中的随意性?
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
陈秀榕委员说,要防止采取行政强制的随意性和行政强制手段的滥用。拿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说,这里有几个问题,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谁?这个负责人是依据什么决定同意还是不同意?再有,负责人个人就可以说了算,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后报告就可以,这样操作起来易造成权力滥用。
林兆枢委员认为,“口头报告”不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仅凭口头报告是不负责任的,必须书面报告。
万学文委员说,草案第十七条的规定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发现醉酒开车的情况,交警把驾驶人员拦下来后,要强制把车、人都扣下,这对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很有必要,但是按照该条规定必须要报告批准,必须两个人以上执行,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些如果都要做到的话,肯定执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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