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河南省新乡市“借条索贿”案主角、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张其江,因犯受贿罪(未遂),日前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5年8月3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以《法官索贿得“借条”法院断案还“借款”》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河南新乡的一起荒唐法官索贿案:1992年,时任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的张其江,在审理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诉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市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时,向原告方负责人梁卫保索要5万元好处费。由于化工厂经济困难,在张其江的要求下,梁卫保安排化工厂会计给张其江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出借人为张其江的妻子李某。后张其江认为借条以其妻子名义不合适为由,要求化工厂更换借条内容。于是,化工厂会计又为其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名字换成了张其江的朋友石某。之后,张其江将化工厂出具的借石某5万元的借条设定的债权,又转移到其妻李某名下。
2002年7月24日,张其江以其妻李某的名义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偿还自己10万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更荒唐的是,受理此案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在被告方已经证明“借款”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万元,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05年9月29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张其江犯受贿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张其江不服,以“其系梁卫保借他的钱,构不成受贿罪”为由,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鹤壁市中院二审认为,张其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及自己书写的检查都说明其没有借给过梁卫保钱,借条系梁卫保给的好处费,其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及自己书写的检查,与梁卫保、化工厂会计田高霞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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