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行抗(2004)1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行抗字第一号函”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潘文烽国家赔偿案”进行再审。有法律界人士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抗诉,这在全国司法界是很罕见的。
2003年1月7日夜晚,韶关青年潘文烽因盗窃钢厂废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第二天下午潘母见到躺在医院里的儿子时,21岁的潘文烽已因颅脑外伤成为了植物人,至今“依然是全残,窝吃窝拉”。派出所对此的解释是“潘自己拒捕骑摩托车冲关所致”,而家属方面则认为是派出所有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总计256万元的国家赔偿,但两审均遭驳回。昨日上午,经最高检察院抗诉,此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
事件回放
青年涉嫌盗窃被抓成植物人
2003年1月8日,家住韶关市曲江县大塘镇大塘村横街村的农妇华足华早上一起来就觉得有些心焦———儿子彻夜未归。下午1时,她突然接到一个当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其儿子潘文烽在医院抢救。
心急如焚的华足华慌慌张张赶到韶钢医院后,发现儿子已经躺在医院的急救室内,此时医院已经实施了开颅手术。据院方称,由于情况紧急,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是派出所方面人员。
好端端的儿子突然遭难,华足华为此心如刀绞。派出所方面的说法是,其儿子前一天夜里偷钢板时拒绝公安盘查驾摩托车冲关摔倒,并昏迷不醒。
6天后,病情危重的潘文烽被转往粤北医院继续治疗,在花费了8万元医疗费后,潘家已支付不起,不得不将潘文烽接出医院。此后的四个月,潘文烽一直呈植物人状态。苏醒后的他也只能说一些只言片语。
诉讼之路
两审被驳回终获最高检抗诉
2003年1月21日,韶关市检察机关接到投诉后,以涉嫌刑讯逼供进行立案侦查芋麻场派出所的经办干警,并对潘文烽的伤情作了鉴定,结果为“损伤主要为颅脑外伤,且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但外力来源是什么,还有待调查研究解决”。
韶关中院: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迟迟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潘家人于同年6月2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确认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派出所的行为违法,并索取国家赔偿256万元。10天后,韶关市中级法院以起诉违反程序为由不予受理此案。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到警方履行侦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殴打潘文烽致残的违法犯罪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管辖,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潘家人随后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终审驳回。广东省高级法院同样认为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要求潘家人索取国家赔偿应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潘家人继而委托律师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关注。从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作出的终审裁定,到200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抗诉,再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发函指令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此宗国家赔偿案进行再审,最后到今年1月19日,也就是昨天,广东高院重新开庭进行审理。这个结果让潘家人等了整整两年。
再审直击
国家赔偿案法院应否先受理
昨日上午9时,本案再审正式开庭。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宣读了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书。随后潘家人又与松山公安分局展开了激辩。
潘家人认为根据最高检察院的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的一个文件精神,他们的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该先受理,不应是让检察院或赔偿义务机关先处理,并请求广东省高级法院应该作为一审法院,这样的话,二审法院将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韶关中级法院。而松山公安分局则坚持认为他们是依法办案,潘文烽的受伤与他们无关,并说没有必要让广东省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哪个法院受理都会依法公正处理!”松山公安分局的代理人说。
庭审在上午10时30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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