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我国价格改革继续深化,基本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机制,95.3%的商品和服务已由市场形成价格。
记者近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中央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已从1992年的141种减少到13种。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时,也充分考虑了市场供求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
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高耗能企业发展;建立煤电、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在全国实行分时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合理调节电力需求;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
在放开价格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价格宏观调控体系。“十五”期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1.4%,保持基本稳定,为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了良好的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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