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表示,2006年,国资委将更加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进一步建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机制。
李荣融是在日前举行的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说这番话的。他说,中央企业在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涉及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方案的制定和论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组织和委托、交易方式的确定等,都要按照规定由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和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操作,真正做到主体到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信息,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实现“阳光交易”。
要严格控制改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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