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如何更好地依照法律促进我国公证业发展?司法部日前出台了《2006年中国公证业发展政策报告》,确定了2006年我国公证工作的“十大重点”:
——合理规划公证机构布局,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状况、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省(区、市)公证机构总体布局规划,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好司法部、省、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公证处和设区的市、直辖市市区范围内公证处的设置调整工作,进一步实现公证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为公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进一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的改革方案》精神,积极、稳妥地推动符合条件的行政体制公证处转为事业体制。
——完善公证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建立完善公证机构业务、质量、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规范公证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责权利统一、符合公证职业特点的内部分配制度,认真落实公证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人、财、物自主权。
——注重公证工作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扶持和帮助中西部公证业发展的办法,解决中西部一些地方公证力量薄弱的问题,促进公证事业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加强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制定加强公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积极引导公证处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公证服务环境。
——依法明确公证管理职能分工。科学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之间的管理职能,完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并科学划分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权。
——完善公证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防止公证工作管理中的不作为、越权或滥用职权;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证管理系统信息反馈机制、重大案件查办机制,畅通工作渠道。
——加强公证质量监管。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实施质量监管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检查为主逐步转向过程控制和事前预防。研究制定全国公证质量标准,为质量评判提供依据。建立重大质量事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快建设质量监管体系。
——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制定修改完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管理、公证程序、公证收费以及招标投标、拍卖公证业务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各地有关公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以公证法为核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为配套的公证制度体系,为规范公证管理行为和公证执业活动提供基本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加快全国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各省(区、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通过信息平台建设,使各公证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办证程序,加强相互监督,共同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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