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怀孕的叶雨林被上海长江医院诊断出原发性不孕。新华社发 |
上海卫生局认定上海长江医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专家称此类“广告医院”并非个案——
[发表评论]
核心提示:2005年6月4日,在上海崇明务工的叶雨林与丈夫叶浩魁,被上海长江医院分别诊断为“女性原发性不孕”和“男性不育”,治疗5天,医药费用共达3.5万余元。但随后叶雨林在另外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她在5月17日已经怀孕。在广告中号称“送子医院”的上海长江医院为何在一名孕妇身上诊断出“原发性不孕”?到底是医生失察,还是故意欺诈?新华社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新华网上海2月8日电记者(肖春飞 金旼旼 仇逸) 2005年6月4日,在上海崇明务工的叶雨林与丈夫叶浩魁,被上海长江医院分别诊断为“女性原发性不孕”和“男性不育”,治疗5天,医药费用共达3.5万余元。但随后叶雨林在另外一家医院检查时发现,她在5月17日已经怀孕。如今,即将临盆的叶雨林最担心的是:吃了那么多治不孕症的药物又做了各种治疗,对肚子里的孩子会不会有影响?
医生肉眼诊断后便下结论
叶浩魁夫妇均来自安徽阜阳市颍上县,前年春节结婚,婚后妻子一直没有怀孕。
安徽老家的父母看了电视上长江医院做的“送子医院”广告后,就打电话叫他俩去看病。去医院之前,叶浩魁曾多次打长江医院的咨询电话,医院都说顶多花两三千元一定能抱上孩子。去年6月4日,夫妻俩带着5000元钱来到位于上海周家嘴路的长江医院。
叶浩魁回忆说,当时长江医院接待他们的女医生周茂华对其妻肉眼检查后就连说:“不得了,你妇科炎症那么严重,怎么能生孩子?”这时,与周茂华同在一个办公室的男医生黄志春又对叶浩魁说:“你输精管堵塞了,也得详细检查。”
记者在叶浩魁夫妇病历上看到,6月4日(即到达医院第一天)的诊断结果为:叶浩魁男性不育,睾丸结石,前列腺囊肿;叶雨林的检查结果为原发性不孕,宫颈重度糜烂。
5天花费3.5万余元
夫妻俩当天检查费用就花了6000多元,随后医生开始“治疗”,夫妇俩都要接受“恒频磁共振”,每次1个多小时。记者在药费清单上发现,这种治疗费用一次就要900元,除了磁共振,每天还要挂水、吃药。到了6月8日,主治医生表示第一个疗程刚刚结束,还要进行两个疗程。第一个疗程已经花了35805.18元。
叶雨林说,医生从来不说清楚治好病到底要多少钱,医生总是在当天治疗后对她说,你这病明天还得接着治。
因无力支付接下来的医疗费,叶浩魁夫妇只好终止治疗。临走时医生还开了2000余元的药,装了两大纸箱。
“不孕患者”早已怀孕
6月18日,回到安徽老家的叶雨林开始呕吐不止,刚开始以为是药物反应。7月2日到当地镇上医院检查,结果竟然被告知已经怀孕了。她根本不敢相信,接着又到阜阳市颍上县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依然是叶雨林怀孕了。夫妻俩还是不敢相信,叶浩魁7月19日将叶雨林接到上海,又去了崇明妇幼保健院和庙镇人民医院,查下来的结果都是已经怀孕,其中在庙镇人民医院7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写道:孕期已有66天。这意味着在5月17日前后,叶雨林已经怀孕。
愤怒的叶浩魁此后与长江医院进行多次交涉,在一次争吵中,医院一个负责人说:“你老婆怀孕了,你不知道,我们医生怎么会知道!”
上海卫生局认定医院过度治疗
长江医院的医生大多冠以主任头衔,医院的宣传广告说,主诊医生全部为副高以上专家。引人注目的是,长江医院门口挂着的八块金光闪闪的牌子,诸如“全国明明白白消费十佳放心医院”“中国诚信医院”“全国百姓放心医院”“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员单位”等。在电视广告中,长江医院最着力宣传的就是“送子医院”。
那么,一个号称专治不孕不育的“送子医院”为何在孕妇身上检查出“原发性不孕”?到底是医生失察,还是故意欺诈?上海长江医院新任院长瞿菊芳表示,叶雨林来医院检查时并没有过当月经期,怀孕还不满一月,因而医院才会误诊。
上海市卫生局对此事的调查结果显示:叶浩魁、叶雨林夫妇结婚一年半未孕,从时间上还未达到原发不孕症的诊断标准。对一年半不孕的患者,初次就诊就做了阴道镜检查、夫妇双方血型检查、染色体检查以及免疫全套、CMV等全套检查,属于过度检查。对轻中度宫颈炎病人同时采用阴道冲洗、恒频磁共振、光谱、微波治疗以及中草药、静脉使用抗生素治疗等,属于过度治疗。
记者了解到,当时对叶浩魁、叶雨林夫妇诊治的两名医生周茂华、黄志春已被长江医院辞退,院长朱竞光与副院长黄美娟均被免职。
叶浩魁、叶雨林夫妇去年底也与长江医院达成了协议。
专家称该事件并非个案
目前,不少民营医疗机构已经走进了“通过广告来吸引病人的怪圈”。只要打开电视,就可见各种治疗不孕不育广告充斥黄金时段,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民营医院广告。
专家指出,孕妇被当作不孕症治疗的荒唐事件,其实并非个案——像上海长江医院这样的“广告医院”并非少数。
关于如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管,上海市卫生局表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核算,自主定价收费,卫生行政部门对这类行为尚难以处理。由于卫生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盲点,且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往往无法可依,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处罚手段也比较单一,急需加强卫生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