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贯彻执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标准定额司、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综合财务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十四)大力推进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家“十一五”科技规划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重点项目和国家“建筑节能工程”,启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项目。以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建筑设计施工、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大力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继续做好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和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的工作。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科学技术司、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质量安全司负责)
(十五)全面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精神,以方便、畅通、安全、高效、节能为目标,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落实对主导公交企业的财政补贴,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全面推行公交专用道和智能交通系统,抓好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以及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标准体系,确保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城市建设司负责)
(十六)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各地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计划,改善人居环境。加大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元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能力,以及垃圾和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工作。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等设施改造和建设,提高供热效率。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保证供水安全。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把“暗补”转为“明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城市建设司、综合财务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七)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保护好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等自然遗产,维护城乡生态平衡。加强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监管,推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试点情况,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城市建设司、城乡规划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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