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2月15日电(记者 范春生)3年多前,医院开出的几片治疗荨麻疹的新药“百为坦”几乎改变了沈阳市民刘某的一生:血小板减少,咳血……更严重的是,副作用造成生殖器官肿胀、变色甚至坏死,性功能丧失。刘某将开具药方的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告到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2002年刘某因服用感冒药后出现皮疹。12月30日他来到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荨麻疹”。值班大夫给他开了一种名为“百为坦”的脱敏新药。遵照医嘱,30日当天刘某吃了一粒“百为坦”。次日晚,刘某在服用两粒“百为坦”后,荨麻疹消退,却感觉小腹不舒服,无法排尿、排便。家人将他再次送往七院检查。
接诊大夫建议其导尿,刘某发现导出的尿尽是血尿,立刻要求化验,接诊大夫却坚持让他第二天早上没有血尿后再来化验。刘某回到家后,频繁出现血尿,且小腹疼痛难忍。
2003年1月1日凌晨,刘某的症状加重,妻子只好将其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二院(以下简称医大二院)急诊。急诊大夫确诊刘某为药物过敏反应,并立即对其进行了抗炎、止血等处理,并将刘某收治入院。当日上午,刘某病情急剧恶化,血小板大量减少,鼻出血、咳血,生殖器官肿胀、变色已近坏死,全身主要脏器发生改变,胯部出现15厘米×15厘米大血包。经医院抗感染和对症治疗,刘某于1月30日出院。
2003年3月,刘某又住进医大二院,被诊断为阴茎过敏感染,左肾积水、尿道外口狭窄、前列腺炎、左下肢血栓性静脉炎。
刘某认为,新药“百为坦”具有数十种副作用,医院仍推荐使用。他对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异议。2003年8月,沈阳医学会对第七人民医院治疗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刘某不服,提请辽宁医学会再次鉴定。2004年6月,辽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本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2004年8月,刘某对第七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2005年初,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承担原告各类费用共计6.6万元,并承担原告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双方不服均提出上诉,医院方面认为,刘某的人身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因此院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认为,第七人民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有造成刘某损害结果的可能,并与患者病变发展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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