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2月27日电 普通百姓若发现公安民警执法不公、违纪违法,可以立即打“110”投诉或向公安督察机关举报讨说法——如今,为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运行监督应运而生的警务督察制度日益为群众和社会各界所了解,5年来已经受理核查群众检举控告43万件。
越是“大权在握”越要加强监督,这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通行法则。作为国家执法机构,公安部门拥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特殊权力,因此在权力运行监督方面也必须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
公安部督察长祝春林27日在第二次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会议上说,目前,我国的警务督察制度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健全。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有中国公安特色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 2001年5月,公安部在广东深圳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会议,推动我国督察工作迈向规范和深化发展新阶段;而2005年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相配套的督察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他指出,随着督察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督察工作环境进一步改善,督察职能作用日益凸显。现在,督察工作贯穿重要警务部署的贯彻落实、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公安行政执法及遵守警风警纪等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督察部门有指令督察权、责令执行权、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权、现场处置权、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权、提出督察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降低警衔,移送处理权等等。
祝春林认为,建立健全有中国公安特色的警务督察制度,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从严治警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强化执法监督,实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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