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
纠正错案露曙光
正当众多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大声疾呼之际,陈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冲破各种阻力,经过细致认真的调查,于2006年2月5日审查终结,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高检民抗【2006】3号民事抗诉书”。
抗诉书认定:“终审判决采信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省立医院造成的。终审判决认定省立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明显违反有关‘护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其违规的行为是导致陈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
抗诉书还指出:本案审理中“法院向司法鉴定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法院应该调查取证,而未做调查”。
抗诉书最后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最高检的抗诉书反映了社会各界呼唤司法公正、期盼伸张正义的心声,我们期待着迟来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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