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1993年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订,为准确理解《条例》立法精神,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答:《办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取水许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一是,中央提出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这对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取水许可制度需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二是,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对取水需要加强统一管理,并强化流域统一调度,避免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地区分割与部门分割;三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取水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增加水资源配置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四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取水许可制度密切相关,由于《办法》没有规范水资源费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水资源费政策不统一、征收程序不规范、使用方向不合理等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其予以适当规范。
问:为什么取水需要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条例》有没有作出例外规定?
答: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按照水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条例》明确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的几种例外情况: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是,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三是,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四是,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除此以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问:《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由各省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国务院需要把制定标准的原则明确下来。《条例》规定,除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制定外,其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二是,完善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当事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原则上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具体的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如果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
三是,规范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为了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应当解缴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问:《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直接取水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是如何规定的?
答:妥善处理农业生产直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问题,关系到节约水资源和农民减负增收。考虑到农业生产取水量大(据水利部统计,2004年,全国农业生产取水3585.7亿立方米,占当年总取水量的64.6%,其中农田灌溉取水3227.1亿立方米,占农业生产取水量的90%)、用水模式粗放,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农业生产直接取水收费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进灌溉方式转变、培养农民节约用水意识,而且在作出规定时,统筹考虑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两个因素,分不缴、免缴和低标准缴纳三种情况作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农民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条例》规定,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均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民使用供水工程例如水库中的水,只需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单位向国家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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