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随着外资在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将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迫切要求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部门的人民法院更是责无旁贷,进一步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万鄂湘说,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不仅大大增加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数量,而且还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了办案难度。如跨国破产、跨国并购、垄断等法律问题;涉外电子、电信等行业发生纠纷的管辖问题;边贸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等等。
万鄂湘表示,在涉外海事商事案件审判中要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说理性,应在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改革:
——有效行使司法管辖权,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目前中国实施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一百0四家,并设立了二十三个派出法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辖权体系的建设,加强区域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已签署并将在今年四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说理性。凡涉外合同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并且能够提供,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能够查明的,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予适用。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提高审判公信力。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和通讯手段的更新,可以大胆试行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文书的送达方法;建立内部审限制度,加强审判管理,对每一个办案环节实行跟踪监督,坚决杜绝因无法定审限而无故拖延办案,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规范办案尺度,实现司法统一。司法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要严格依法办案,克服办案的随意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司法解释,出台后将对司法统一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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