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我省提前一年全部免除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不久前发出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给出了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表: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我省提前一年实施此项政策,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将对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31亿元
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全省还将继续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
据了解,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和各市分担比例按财力状况分市确定。免费教科书资金按我省现行贫困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有关政策执行,补助寄宿生活费资金由各市自行承担。
省财政部门有关领导表示,"按照我省制订的‘一费制''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需要3.85亿元(不含大连),省本级拿2.31亿元占60%,剩下的由各市分担,是完全有能力做得到的。"
免费上学惠及五类人群
据了解,此次我省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其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为确保免除学杂费后各中小学的正常运转,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省政府要求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安排的公用经费的实际需求情况,按月及时预拨资金,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对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学生,各学校一律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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