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出台文件,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县级主要党政领导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考核综合评价将作为表彰奖励、干部任用、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考核办法指出,福建将从教育协调发展、经费投入、均衡发展、素质教育、教师队伍、危房改造、学校安全和督导机制等八个方面对县级主要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督导考核。
办法规定,督导考核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核查和省级抽查的程序,于次年的4月份前完成。督导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在两种情况下将认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是教师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二是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教育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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