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国家完善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精神和总体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006年3月15日起适当上调,其中居民用气每立方米提高0.15元。
具体调整方案分为:(1)天然气出厂价格。将天然气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长庆气田供我省的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化肥用气每立方米0.71元,工业用气每立方米0.725元,城市燃气用气每立方米0.77元,具体价格除化肥用气外其他由供需双方在出厂基准价格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2)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小工业及集中采暖锅炉用气取消优惠与居民用气执行同价;商业及加气站用气每立方米提高0.35元。其中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居民、工业、采暖锅炉用气1.75元/立方米,商业、加气标准站用气1.95元/立方米;延安居民、工业、采暖锅炉用气1.50元/立方米,商业、加气标准站用气1.75元/立方米;榆林居民、工业、采暖锅炉用气1.35元/立方米,商业、加气标准站用气1.55元/立方米。加气母站用气价格,按每立方米高于当地门站价格0.10元安排。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销售价格比照成品油价格水平合理安排,具体价格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
据省物价局相关部门测算,天然气销售价格提高后,按居民生活月用气20立方米计算,户均月增加支出3元,对居民生活用气影响不大。居民采暖月均每立方米增加支出0.60元(按日供热10小时计算),每个采暖期每立方米增加支出2.40元,去冬今春采暖期不受此次价格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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