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家煤矿即日起停止生产,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关闭煤矿要恢复地貌
截止3月13日,各市(州)已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关闭的400家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并予以公告。《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各市(州)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应在3月20日前依法依程序吊(注)销、变更相关证照。3月31日前,各市(州)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则关闭到位,对关闭煤矿停止供应和处理火工产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400余家矿井停产整顿
《通知》还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由省煤炭局、湖南煤监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并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省直有关部门要暂扣相关证照。据省煤炭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类矿井全省共有400余家。
自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公安部门要按照各市、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核定的整改用量供应火工产品,各级地方政府要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整改结束后,由煤矿提出申请,市(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逐矿组织验收,省煤炭局、省安监局组织复查,复查合格,才能恢复生产。凡复查不合格的,一律由省直相关部门提请市(州)政府予以关闭。
关闭不力将追究相关负责人
《通知》要求,对关闭工作组织不力的,要依法追究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决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400家煤矿,出现以停代关、非法组织生产并酿成重特大事故的,省政府将直接追究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省直颁发证照的部门,不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审核、办理相关证照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停止供应并追缴火工产品、停止供电,对不按规定办理的,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岳冠文 肖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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