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3月17日电(记者 江时强 张先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开庭公开审理刘志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刘志祥曾先后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从1997年10月起,被害人高铁柱因承包经营汉口火车站招待所未到期,被汉口火车站单方废除合同,多次找时任汉口火车站站长的刘志祥索要赔款,该站未予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到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犯罪问题,便指使无业人员彭支红(已判刑)对高铁柱进行报复。2002年12月8日,彭支红邀约冯立海(已判刑)携带凶器窜入高的租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冯立海持刀刺破高铁柱右股动脉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1995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刘志祥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无条据和“打白条”等手段,伙同他人贪污公款,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人民币1143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刘志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439.8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刘志祥财产的数额特别巨大,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合法收入、个人贪污受贿所得、违纪物品资金外,还有100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并充分表达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审案法官称,由于此案涉及罪名较多,法庭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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