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日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梅县原交通局局长洪金星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金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洪金星1994年4月至2000年9月任黄梅县交通局局长。洪金星在其任职的1995年到2000年期间,在为他人承接105国道路面改造、交通局交通大厦等建设工程,及在建设工程中销售水泥,虚增、结算、拔付工程款时,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25万元。案发后,洪金星退赃款437986元。
黄冈中院经审理认为,洪金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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