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计908.5万元,曾先后任江西新余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的钟宜彩(正厅级)16日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8月,新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新余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立全资国有公司新亚新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钟宜彩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
2001年6月,新亚新公司与香港金志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8月,钟宜彩任金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春节,钟宜彩召集其子钟华、钟群等人商议,以钟华的名义向金亚公司入股400万元。随后,钟宜彩与新余市太阳城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建武商定,由新亚新公司担保,以太阳城公司的名义为钟华贷款400万元入股金亚,利息由钟家人支付。2003年2月13日,太阳城公司向新余市交通银行贷款400万元入股金亚公司。同年8月,钟宜彩为达到在金亚控股的目的,再次要求曹建武以太阳城公司的名义入股50万元。
此后,钟宜彩两次以投资项目为名,将金亚公司的450万元转出,用于归还曹建武的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至此,太阳城公司成为名义上的股东,而钟家人在金亚则私下拥有450万元的股权。
此外,2003年5月,金亚公司将新余市政府优惠给的94.23亩土地转让给新余市韶嘉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差价款400万元则被钟宜彩以韶嘉公司名义入股金亚公司。同时,两家公司签订协议书,规定韶嘉公司不享有股东权利,使韶嘉公司成为虚假股东,400万元股权则被钟宜彩私下拥有。
检察机关还指控,1994年8月至2003年9月,钟宜彩利用其担任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副主席兼新亚新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谢春娥(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5万元。2003年10月,钟宜彩利用其担任金亚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金亚公司10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归还个人炒股的借款,此款至今未归还。
检察机关起诉认为,钟宜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金亚公司85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收受他人贿赂、挪用公款,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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