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A11版《银行有权监听员工电话吗?》一文报道了花旗银行职工小王(化名)被指责对客户介绍金融产品时有误导性宣传而遭解聘。撇开电话内容方面的争议不谈,私自监听员工电话是否允许,就此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各方人士。
昨天下午,记者和美国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公关部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公司对此事“不予置评”。据了解,花旗银行方面此前在庭审过程中曾强调,花旗银行作为特殊金融企业,有特殊规定,他们的职员包括小王是知道并且认可他们的这一做法的。
另一方面,小王的诉讼代理人叶传岵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宪法》,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花旗银行私设专用设备,监听员工个人电话的行为属违法,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推卸、逃避侵权责任的。
昨晚,记者还请教了华东政法学院傅鼎生教授,他赞同叶律师的观点。他表示,在民商事活动中,如果采用非法方法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获得的证据,因其取得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在诉讼中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他指出,之所以不得监听、录音他人电话是基于保护自然人隐私权考虑。但企业有权利表明一种态度:我的生产工具不能为你私人所用!如果银行出于业务管理的需要,意欲对员工公务行为中的电话内容进行监听和录音,那也未尝不可,前提是必须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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