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并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据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
按照有关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6年4月2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可以将意见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或者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另据了解,为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一步明确了新闻发言人,健全了新闻发布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新闻发言人由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由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常委会副秘书长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新闻局局长担任。
草案部分条款解读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解读】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
派遣合同满一年须终止
【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劳动者有权知悉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款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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