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凸显了中国政府对1.2亿农民工的关心和爱护。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意见》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同时,要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意见》强调,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意见》提出,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
-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意见》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意见》要求,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
《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意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意见》要求,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意见》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意见》提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要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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